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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犯错 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商品

优诺财务12-30 18:02【服务案例】浏览次数:7

摘要:一言不合就犯错 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商品

金融资产其实是一个会计概念。金融资产的概念源于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一种合约,这种合约会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如果说金融工具是一枚硬币,金融资产是硬币的A面,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是硬币的B面。

企业持有的现金是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也是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也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概念比较复杂,我们不展开讨论,具体可以参照22号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修订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修订后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我们再说一说营改增以后的金融商品,这也是一个营业税时代就沿用过来的增值税术语,但是无论是在增值税时期,还是在原营业税时期都没有专门对其给予确切的定义。

大家可能会说了,浪子你是不是老糊涂了,大名鼎鼎的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是有定义的,36号文附件1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请你注意,这里不是在定义金融商品,而是在定义金融商品转让。可以纳入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的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和衍生品这五类,其他都不是金融商品转让。

有什么差别?比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融资租赁款站在会计角度都可以归结为金融资产,但是站在增值税角度都不是金融商品转让中的金融商品。因此,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应收票据转让(贴现)等都不是金融商品转让。但是站在会计角度,上述转让都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应当适用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

天涯公司将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以无追索保理的形式转让给天马保理公司,这让价格是70万元。对于天涯公司而言,其应收账款转让不构成金融商品转让,其转让形成的负差30万元也不确认为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负差。可以理解为天涯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让与向天马保理公司融入资金70万元,最后如果原始债务人全额偿还账款,天马保理公司获得资金100万元,其中的70万元是其收回本金,其余的30万元是天马公司的收益。如果将该收益界定为保本收益,则由天马公司就30万元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收益界定为非保本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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